分散采购在政府采购的范畴内,是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其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
定义
政府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较低限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以及经有关程序批准,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取分散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与集中采购相对应,分散采购是由企业下属各单位(如子公司、分厂、车间或分店)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
分散采购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这些方式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下都是通用的,具体操作要求没有任何差别,不同的只是行为主体。
采购主体
1、二级法人单位、子公司、分厂、车间;
2、离主厂区或集团供应基地较远,其供应成本低于集中采购时的成本;
3、异国、异地供应的情况。

采购客体
1、小批量、单件、价值低、总支出在产品经营费用中所占比重小的物品(各厂情况不同,自己确定);
2、分散采购优于集中采购的物品,包括费用、时间、效率、质量等因素均有利,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与经营的情况;
3、市场资源有保证,易于送达,较少的物流费用;
4、分散后,各基层有这方面的采购与检测能力;
5、产品开发研制、试验所需要的物品。
程序方法
分散采购的程序与集中采购大致相同,只是取消了集中决策环节,实施其他步骤。企业下属单位的生产研发人员根据生产、科研、维护、办公的需要,填写请购单,由基层主管审核并签字,到指定财务部门领取支票、汇票或现金,后到市场或厂家购买、进货、检验、领取或核销、结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