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范围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制定程序
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谈判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天。
《政府采购法》规定,招投标类采购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中有一条是“招标所用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此,竞争性谈判采购从发布谈判文件到供应商响应的时间可以比招投标采购短,但也应当有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如果间隔时间太短,不利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理解、分析谈判文件及做出应答,5-10天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时间。
必要内容
1、谈判邀请函;
2、谈判供应商需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3、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4、谈判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
5、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6、合同主要条款和签订方式;
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9、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及地点;
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