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工程检测资质监督管理,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铁路工程检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所取得资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铁路工程检测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资质条件的符合性与持续性情况;
(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三)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检定/校准及使用管理状况;
(四)检测人员的资格、能力及培训考核记录;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及改进效果;
(六)检测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条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根据工作计划随机组织实施,侧重于检测机构资质维持情况的常规性监督。
(二)专项检查:针对特定项目、特定材料或特定环节(如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实体工程关键指标等)进行的深入检查。
(三)对投诉举报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检测机构,应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三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明确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员组成。
(二)实施检查:检查人员应出示有效证件,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询问、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工作。
(三)反馈意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向被检查机构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
(四)结果处理: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七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对一般性问题,要求检测机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报告。
(二)暂停资质:对存在严重问题,已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可暂停其相关检测业务的资质。
(三)撤销资质: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行政处罚与信用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检测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九条本办法由湖北省铁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