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矿山采矿承包活动的规范管理,主要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登记信息管理办法》及《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旨在通过明确的资质要求和管理流程,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生产安全。
一、 资质审批与登记管理
1.审批权限划分: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及附录所列特定矿产资源,需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发证。
除上述情形外,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以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
其他矿产资源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矿区范围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2.统一编码制度:全国范围内的勘查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同意矿业权登记后,需通过身份认证向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提交相关信息,获取统一编码。
3.登记所需材料: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采矿权申请人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多项资料,其中包括能证明其资质条件的文件。
二、 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1.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资质:
承包单位在承揽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时,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例如,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通常要求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资质。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应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标准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其资质等级需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资质使用规范:明确禁止承包单位通过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三、 监督管理与持续责任
1.系统监测与信息公开: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对下级部门的出让登记情况及矿业权相关信息公示进行监测、分析和通报。这有助于实现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行为。
2.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承包单位需对其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负责,规定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并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数字证书管理:登记信息系统的身份认证采用数字证书方式,分为管理数字证书和技术支撑数字证书,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作和配发,并需严格管理与规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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