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管理的二级物业服务企业(直辖市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这些企业在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时,需遵守《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义务来源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约定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责任涵盖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下从义务范围、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及相关责任四个方面展开说明。
一、义务范围及来源
二、主要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基于公共利益要求,省级资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具体包括:
1.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民法典》第1254条),如未履行需承担侵权责任。
2.应急处置义务:配合政府实施应急管理措施(《民法典》第285条),例如协助疫情防控或灾害响应。
3.秩序维护义务:及时制止区域内治安、环保、消防等违规行为,并向行政部门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协助救助并报告(《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
4.资质维护义务:作为二级资质企业,需持续满足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级职称不少于10人)等条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主要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常见内容包括:
1.房屋及设施管理:维修养护公共建筑、道路、停车场,并做好记录。
2.环境卫生服务:公共区域保洁、垃圾清运(包括装修垃圾),确保日产日清。
3.绿化养护:维护公共绿地,定期修剪植物并防治虫害。
4.秩序维护:提供24小时安保服务,监控消防及安全设施。
四、责任承担
未履行义务时,企业须承担以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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