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暂行办法》的背景
2021年6月1日,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规范全省消防审验工作,解决消防审验职能承接以来的一些共性问题,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省对住建部51号部令的配套文件进一步指导规范全省消防审验工作。初版的《暂行规定》也是我省第一部纲领性文件。
2023年3月-6月,住建部相继出台《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两部规范均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出了更严格、更严谨的要求。为适应两部新规范的要求,急需对我省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2023年8月,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58号修改)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对消防审验政策进行了一定的修改调整,需要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暂行办法》的上位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58号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等政策文件。
(一)关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修改内容。58号部令第十七条增加了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中可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情形,且在特殊消防设计的评审流程中增加了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及实体试验验证等内容,我省《暂行办法》应及时进行修改。
(二)关于新增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等修改内容。新的《工作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中一般项目的,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并且在第二十二条明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以及相应的抽查比例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这就要求我省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化规定,对58号部令及《工作细则》中未明确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三)对58号部令和《工作细则》的文书式样和附件进行细化明确。《工作细则》中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文书式样修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凭证》文书式样,并且新增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书》文书式样等附件内容。我省《暂行办法》中的附件也需做相应修改,并且结合近几年我省《暂行办法》的试行实施情况,急需对附件《查验报告》的内容进行细化和完善。
三、起草过程及征求意见情况
(一)起草过程
一是加强工作调研。58号部令公布以来,我厅分别以书面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开展消防审验工作调研,在对58号部令进行宣贯的同时,对全省住建系统消防审验工作开展中的的“难点” “痛点” “堵点”问题进行摸排,收集各地对修订我省配套文件的相关诉求和建议。
二是深入学习借鉴。本办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参考了住建部《暂行规定》《工作细则》,学习借鉴了上海市、陕西省、广西自治区等地的工作经验,并组织各地住建部门消防审验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从事一线消防审验工作的业务负责人进行交流讨论,统一思想认识,统筹考虑相关单位的合理性需求和建议。
三是组织专家研讨。本办法在面向社会面征求完两轮意见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政策内容,我厅特邀请住建部节能与科技司消防处张晓军处长担任组长,组建了长期从事消防审验、消防设计审查以及评估的专家组,于9月12日召开了《暂行办法》文件的评审论证会,对条文内容进行逐条讨论分析,重点研究编制了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各类表格和报告式样,明确了城市更新中既有工业建筑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用不动产证来代替规划手续,进一步响应了“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
(二)征求意见情况
本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分别于2024年7月10日、7月29日、10月8日先后三个层面征求意见。一是面向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12条;二是面向全省消防审验行业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4条;三是面向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并同步征求专家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9条。最后经过专家筛选、归纳、汇总、研讨,收到修改意见建议共25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14条。
最后形成本次送审稿。《暂行办法》共8章47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施工与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档案管理、附则等。
四、修订《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拟定其他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工程范围。根据58号部令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以及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之规定,我厅需制定本省备案抽查分类管理的清单。我们参考《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建〕〔2020〕973号),将部分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低、仅须配置灭火器的工程,列为其他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作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承诺项目。
(二)明确市、州分类分级管理项目工程的范围。根据《暂行规定》实施三年来的情况,我们发现一些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在采取“属地管理”运行模式下的弊病,如造成“梦时代”这样巨型的商业广场交由武昌区住建局来验收这样的局面。因此我们参考了广州、北京关于“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范围征求意见,拟定了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市区分级管理的范围。如“站城一体化建筑”参考北京市地标《站城一体化工程规划设计规范》,拟定了“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范围,由于此类工程是需要进行特殊消防设计论证的工程,明确此类工程由市州消防验收主管部门承办。
(三)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作了修订。58号部令较51号令在专家评审方面做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如:在十七条中加入了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项目范围,在第十八条中明确了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等要求。此次我们对《暂行办法(修订版)》也依照58号部令的要求,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范围、技术资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及备案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修订。
(四)修订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上一版《查验报告》查验内容存在不能反映不同工程的实际情况的问题,查验结果容易雷同,此次进行了专门完善。查验分工程资料查验和现场查验。工程资料查验根据各施工与验收规范查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施工质量记录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现场查验依据设计图纸和各施工与验收规范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查验,并附现场查验照片。查验内容按照附表(附表类似提纲,防止查验漏项)内容,对于各分项的重要程度,根据通用规范归类为A类项,根据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归类为B类项,从而区分各分项的重要程度。
(五)补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内容。根据《工作细则》要求,建设工程需要查验合格后才能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并且《工程竣工报告》、《消防验收申请表》均有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签字盖章,因此我们将《查验报告》修改为只需要建设单位或查验技术服务单位签字盖章即可,有效减少用章次数,提升办事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