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58号修改)(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2024年4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系列政策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对《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对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暂行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2021年6月1日,我厅印发了《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鄂建文〔2021〕16号),作为贯彻住建部51号部令的配套文件,对重点解决职能承接以来各地反映的一些共性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2023年3月-6月,住建部相继出台《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两部规范均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对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出了更严格、更严谨的要求。为适应两部新规范的要求,需要对我省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住建部2023年10月出台《管理规定》、2024年4月出台《工作细则》等系列政策文件,对消防审验政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调整。如58号部令增加了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工作中可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情形;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应当进行实体试验验证的内容;新增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备案等修改内容,并且明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以及相应的抽查比例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这就要求我省尽快出台相应的细化规定,对58号部令及《工作细则》中未明确的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2.问:《暂行办法》的修订贯彻哪些原则?
答:总的原则是:《管理规定》《工作细则》有明确规定的,直接引用条目;《暂行办法》对未明确的作补充。
3.问:《暂行办法》的修订过程有哪些?
答:一是加强工作调研。58号部令公布以来,分别以书面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开展消防审验工作调研,在对58号部令进行宣贯的同时,对全省住建系统开展消防审验工作中的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进行摸排,收集各地对修订我省配套文件的相关诉求和建议。
二是深入学习借鉴。本办法修订过程中,重点参考了住建部《暂行规定》《工作细则》,学习借鉴了上海市、四川省、山东省、广西自治区等地的工作经验,并组织各地住建部门消防审验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从事一线消防审验工作的业务负责人进行交流讨论,统一思想认识,统筹考虑相关单位的合理需求和建议。
三是征求各界意见。本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先后分三个层面征求意见:7月10日面向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24条;7月29日面向全省消防审验行业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11条;10月8日面向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共收到反馈意见15条。最后经过专家收集、筛选、归纳、汇总,主要修改意见建议25条,采纳或部分采纳其中意见14条。
四是组织专家研讨。本办法在向社会面征求意见后,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政策内容,特别邀请住建部节能与科技司消防处张晓军处长担任组长,组建专家组,于9月12日召开了《暂行办法》的评审论证会,对条文内容进行逐条讨论分析,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各类表格和报告式样,创新采用城市更新中既有公共、工业建筑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以用不动产证来代替规划许可手续,为企业提供便利,进一步响应了“放管服”改革的相关要求。
4.问:《暂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明确了市(州)分类分级管理项目工程的范围。根据《暂行规定》实施三年来的情况,发现一些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在采取“属地管理”运行模式下的弊病,如存在某些超大型商业综合体交由属地县(区)级住建局来审验的问题。因此我们参考了北京、广州等关于“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建设工程征求意见范围,拟定了我省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需要进行特殊消防设计论证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由市(州)、县(区)分级承办的范围。
(二)修订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内容。58号部令较51号令在专家评审方面做了较大篇幅的修改,如:在十七条中加入了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进行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项目范围,在第十八条中明确了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等要求。此次我们对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工程范围、技术资料、评审内容、评审意见及备案按照《暂行规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了相应修订。
(三)明确了其他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工程范围。根据58号部令第三十四条“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以及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之规定,参考厅头〔2020〕973号《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改革工作的通知》,将部分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低、仅须配置灭火器、且免于施工图审查的工程,列为其他建设工程的一般项目,作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承诺项目。
(四)修订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上一版《查验报告》查验内容存在不能反映不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虚假查验的问题,查验结果雷同,此次进行了针对性修改完善。查验分工程资料查验和现场查验。工程资料查验,根据各施工与验收规范查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施工质量记录资料、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夯实材料(设备)进场、施工过程、分部分项验收的施工质量监督,提高工程施工质量。现场查验,依据设计图纸和各施工与验收规范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查验,并附现场查验照片,确保查验真实。开展查验工作,可以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前将施工缺陷(问题)解决,减少(甚至避免)出现工程多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现象。查验内容按照附表(附表类似提纲,防止查验漏项),对于各分项的重要程度,根据通用规范归类为A类项,根据技术标准及其他规范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归类为B类项。查验与现场评定内容一样,只是检查的数量不同,除要求全验的外,数量多的查验时按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的数量检查。
(五)调整《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内容。根据《工作细则》要求,建设工程需要查验合格后才能编制《工程竣工报告》,并且《工程竣工报告》、《消防验收申请表》均有五方责任主体单位签字盖章,因此我们将《查验报告》修改为只需要建设单位或查验技术服务单位签字盖章即可,有效减少用章次数,提升办事体验。